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9********,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天柱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7张,后陆续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词;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出售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7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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