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红安县税务局聘用人员,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路**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经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红安县八里湾镇棚子岗湾回到其经营的大别山生态农庄,看见厨房后门棚子下的蜂窝煤炉需要换煤,便将旧的未燃烧完毕的蜂窝煤换出来与打扫的易燃垃圾一起倒在位于农庄厨房后门外的大别山脚下的垃圾堆处,随后杨某某来到房间洗衣服,二十余分钟后待其出来晾晒衣服时其发现其倒出来的蜂窝煤将垃圾堆点燃引发山火,便拨打其丈夫某某甲的电话呼救并积极参与救火,火灾于2019年9月15日9时许扑灭。经红安县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题调查,此次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64.1公顷(折合961.5亩)。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受灾的八里湾镇旺家田村、觅儿寺镇茶庙村达成复绿协议、承诺承担灭火费用,取得两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督办函、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复绿协议书及承诺书的书证;2.证人某某甲、王某某、某某乙、刘某某、程某某、董某甲、余某某、董某乙、胡某某、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指认、检查笔录及现场图;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小区小区路13号,联系方式1775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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