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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自家饲养羊饮水方便,产生焚烧河渠边荒草的想法,同日11时许,杨某某携带气体打火机来到宁县**镇**村沟底河渠边,使用打火机点燃河渠边的荒草,因当日风力较大,火势顺风很快蔓延,致使宁县**镇**村**沟及**镇**村**山大面积林地过火。大火于当日18时许被赶来的群众及杨某某扑灭。

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65.86公顷,合988亩,其中有林地56.33公顷,合845亩;未造林地9.53公顷,合14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65.8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刑事卷宗2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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