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带其孙子王某某到彝良县**镇**村**村村民小组**湾子挂青烧纸上坟祭祀,后在燃烧的纸钱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未燃尽的纸钱引发林地火灾。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救火,并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183亩,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吴某某、刘某某等24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上坟祭祀烧纸后,在纸钱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未燃尽的纸钱引发林地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183亩,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检察官助理:冯立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彝良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478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打火机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