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街道**村**组**号,现住花溪区**路**房有限公司。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携妻儿在花溪区**街道**村山坡上游玩时,因抽烟随地扔烟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杨某某当即报警并在现场参与救火,经鉴定杨某某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涉林面积为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调查报告、林权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办事处桐木岭村森林火灾涉及林地面积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大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鉴于杨某某具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雪
检察官助理: 田亚莹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0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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