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想将其责任田中的稻草杆烧除后种植油菜,遂携带打火机从家中出发,步行至其位于岳阳县**镇**村**组油榨塝的责任田中,下午16时许,杨某某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其责任田中残留的稻草杆,由于风大,火势迅速蔓延,燃烧到渠道边的山上引发了森林大火。火灾发生后,杨某某的丈夫付某某嫂子袁某某赶到火灾现场扑火,期间杨某某请求其嫂子袁某某打电话通知**村村干部帮忙叫人扑火,随后,杨某某见火势无法控制,害怕追究刑事责任,且本人被烧伤,遂于当日晚19时许下山逃离现场。经当地干群奋力扑救,此次火灾于2019年9月28日5时许扑灭,此次森林火灾烧毁岳阳县步仙镇凤凰、北斗岭等村山上的林木,经鉴定:火灾总面积为32.19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10.62公顷。2019年12月10日,杨某某与受害群众达成《请求谅解书》,并赔偿现金2万元。12月12日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野外用火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