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镇**村“**坑”其自己的责任田里割杂草从事农事活动,劳动过程中因累休息一会,坐在田埂上抽了一支香烟(老庐山牌),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在农田里,不慎引发森林火灾。2019年11月23日,经江西省大余司法鉴定中心林业技术人员鉴定:1、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12亩(74.1385公顷),其中江口镇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16亩(61.0338公顷),大田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96亩(13.1047公顷);2、林木受害蓄积量4308立方米(杉木635立方米、马尾松3550立方米、阔叶林123立方米),受害林木幼树70252株(杉木10886株、马尾松58315株、阔叶树1051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尚未立案,作为证人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只;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洪、曾某斌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平、王某祯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由于不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尚未立案,作为证人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任发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物证:打火机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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