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准格尔旗**收费站收费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桥北侧楼房。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0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准格尔旗大路镇老山沟村杨家沟社为其父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地块面积40.5149公顷。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过火地块中乔木林地(有林地)占2.9722公顷,特殊灌木林地占12.7778公顷。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野外用火时未注意安全防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恩克吉日格勒
检察员:刘 星
2019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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