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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45********,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种植玉米,在镇沅县**镇**村**组自家承包地内烧玉米杆,焚烧的火堆烧到地外,导致周边林地(小地名“**”)发生火灾。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共46亩,优势树种思茅松、栎类,林地权属为自留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进行报备而擅自在野外用火,致使火灾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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