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杨xx,女性,1956年xx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xxxxxxxx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板桥镇xx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杨xx在自家位于罗平县板桥镇xxxxxx的地里用打火机烧玉米杆,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杨xx火灾现场的过火面积为83.6亩,火灾现场地类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国家森林防火管理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3.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杨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芬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xx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xxxxxxxx。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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