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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58年5月5日195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23231958********,初中文化,农民,住牟某某新桥镇新桥村委会杨家山村20号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27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杨家山大荒地自家山地内烧包谷杆,在火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随后火势复燃沿杨某某家地埂烧至大荒地内的山林,引发森林火灾。经牟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灾现场过火面积及受损林木进行鉴定,过火面积为42公顷(63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7公顷(280亩),过火疏林地面积为23.3公顷(350亩)。受损林木总蓄积606.97立方米,受损林木(胸径≥5CM)52292株,受损幼树(灌木)31749株/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杨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证实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7公顷(280亩),过火疏林地面积为23.3公顷(350亩)。受损林木总蓄积606.97立方米,受损林木(胸径≥5CM)52292株,受损幼树(灌木)31749株/丛。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失火现场概貌特征;5、证人证言,证实杨某某在杨家山大荒地自家农地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并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先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牟某某新桥镇新桥村委会杨家山村20号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共壹册;

3、起诉书12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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