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出租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原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湛江总代理,2018年因私自挪用公司货款被开除,并让杨某某帮公司跑业务还债(根据案发地原则,已建议被害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处理)。2020年5月8日,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为供货商)与湛江**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需求方)签订了一份《电缆购销合同》,杨某某负责中间传接工作,杨某某私刻伪造乙方公章和伪造乙方代表人的签名后,将该合同通过顺丰快递寄给甲方,达到欺瞒甲方的目的。杨某某又私自伪造一份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为供货商)的《产品销售合同》与湛江**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为需求方)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将收款账户篡改为其妻子邹某某的农行账号:62284806288********。杨某某篡改《产品销售合同》中的收款人账户,致使乙方将甲方的货款人民币485784元转入杨某某提供的其妻子邹某某的账户,将甲方的货款占为己有。杨某某将甲方的货款人民币485784元用于网络赌博输完(杨某某涉嫌赌博犯罪行为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电缆购销合同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报价单,广东化州分公司订货单,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邹某某的个人明细对账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产品销售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和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杨某某参与赌博的手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私刻印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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