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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6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现住樊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为了骗取贷款购车后套现,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联系向位于襄州区国邦汽车城G4栋301号的湖北耀世星徽汽车销售公司申请(以下简称**公司)办理贷款购车业务购买林肯MKZ轿车,并向该公司提供虚假个人银行流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用于验资审核,同时**公司将杨某某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通过网络上传给其合作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担保方)。同年10月17日,杨某某同**公司签订“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 合同约定车辆总价25万,杨某某首付5万元,同时杨某某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余款20万元由杨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贷款方)申办信用卡贷款以透支方式支付,并将车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授权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其不能正常还款时全权处置该贷款车辆。后**公司先行垫付20万元购买了该车辆,10月24日**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交付给杨某某,10月28日杨某某将该车低价抵押出让,得款10万元被其挥霍。

同年11月4日,**公司的合作方河北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担保公司)告知杨某某提供的个人建行流水需重新核实,复核时杨某某承认自己提供了上述虚假的个人银行流水用于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贷款担保事宜的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司法协查信息详情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银行流水作为验资证明,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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