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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其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杨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常某某,并与二人分别签署了《建筑业资质使用协议》,骗取孙某某“资质使用费”人民币220000元,骗取常某某“资质使用费”人民币72980元,被告人杨某某骗取“资质使用费”共计292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件、银行交易明细;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 辨认笔录;6. 孙某某、常某某提供的付款情况说明、收条、资质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7.本案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同被害人孙某某、常某某签订资质使用协议,并收取资质使用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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