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211422197901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镇**街**路**栋**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合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辽宁省建昌县警方抓获并羁押于当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30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1年6月,大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普湾新区的****小区2号4单元1401号转给被告人杨某某,2011年6月21日杨某某将该房屋出卖给李某某,获得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2011年9月6日杨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姚家附近伪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李某某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杨某某用南关岭街道**街54-1-16号与李某某购买的大连森**房地产开发公司普湾新区****小区2号楼4单元1401号对换。李某某向森**公司退还购房合同和发票,并支付差价人民币14万元。2011年9月,李某某退回了购房发票,杨某某将****小区2号4单元1401号转卖他人,此后邱某某向杨某某支付10万元的差价。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1年6月,以大连市沙河口区**街2号(**城)共计6套房屋产权证做抵押,购买赵某某的架子管683.622吨,价值3007936.80元,并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2011年8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11年7月杨某某谎称要用产权证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偿还被害人的货款,将该6套房屋产权证要回,产权证要回后,杨某某将其中的4套房屋交给高某某作为抵押偿还其欠款,将其中的2套房屋分别抵押给邱某某、唐某某借款。赵某某找杨某某要求结算货款,杨某某拒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邱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媛媛
检 察 员: 盖金梅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389页及补充材料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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