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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可与被害人李某某合伙经营该商铺的事实,通过与李某某签订《合伙协议》,骗取李某某投资款人民币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伙协议》、《店铺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明显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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