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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大专学历,浙江省乐清市人,个体,住河北省永清县**镇**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有大量外贸订单的事实,隐瞒其因赌博欠巨额外债无履行能力的真相,骗取**公司的信任,与其签订购买狐狸皮的合同,被告人杨某某在收到3000余张狐狸皮后隐匿,货款价值25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李相宝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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