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工商登记变更前的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绍兴柯桥**纺织厂的宣某某你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购买各类布匹,并采用不支付货款或经催款后支付少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宣某某布匹。被告人杨某某在取得布匹后,以低价销售的形式套现,套现所得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被告人杨某某从宣某某处骗取布匹合计价值320577元,至案发前合计支付3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实际骗得282577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支付宣某某15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宣某某平面纺棉绒(棉花绒)1445.8公斤、单面舒棉绒1340.1公斤,货款合计41788.5元。经认定,上述布匹合计价值49895.469元。
2、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宣某某单面舒棉绒801.7公斤,货款合计12025.5元。经认定,上述布匹合计价值14358.447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宣某某单面舒棉绒3749.9公斤,货款合计56248.5元。经认定,上述布匹合计价值67160.709元。
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宣某某单面舒棉绒4455公斤,货款合计66825元。经认定,上述布匹合计价值79789.05元。
5、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宣某某平面纺棉绒(棉花绒)2002.3公斤、单面舒棉绒1750.8公斤,货款合计56296.5元。经认定,上述布匹合计价值67218.021元。
6、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宣某某双面舒棉绒1966.2公斤,货款合计41290.2元。经认定,上述布匹合计价值42155.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购销合同、面料采购单、聊天记录、对账单、码单、银行流水、手机截图、价格认定书、企业信息、人口信息、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收拘登记表、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车辆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顾某某、阚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附截图);
6.视听资料: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丹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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