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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二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6********,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高中文化,户籍地为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惠州市博罗县****工地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决定通过法人代表为刘某某的高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方法骗取汽车,后将骗取的汽车进行二次抵押套取资金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通过高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由杨某某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向该公司实际融资77387元,购买了一辆广汽丰田凯美瑞2007款2.4L自动240G豪华版汽车(发动机号:C38****,车架号LVGBE40K38G18****)。杨某某将汽车过户名下后,通过刘某某、陈某某将汽车进行二次抵押套取资金,杨某某分得13000元。后杨某某没有支付任何租金并失联,且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法定位到车辆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20年8月3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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