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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西路**号**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刘某某欲购一辆奥迪A8L轿车,因无购车资金,找到被告人杨某某为其办理汽车抵押贷款。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无抵押车辆的情况下,谎称已购买了奥迪A8L轿车,向定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抵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期间杨某某虚构代开了面额100万元的购车发票,编造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的事实,获取了定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定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68万元贷款资金转给刘某某35元,私自截留33万元资金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银行卡账户历史清单收条、融资租赁合同、回复函、汽车销售发票、定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到款合同、承诺书、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邹某某还款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玲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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