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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2009年9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1年3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使用花600元找他人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石家庄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冒用其妻子卜某某的名义将卜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K*****的大众牌汽车抵押给该公司,取得人民币9.65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某陆续支付该公司2.05万元利息,剩余7.6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委托书,机动车质押合同书,车辆交易委托书,车辆买卖协议书,借条,收条,车辆抵押证明,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保险单,行驶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车协议书,证人吴某某、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5月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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