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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5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山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新疆**家居博览城二期钢结构仓储工程项目,与被害人谢某某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谢某某工程保证金85000元。

2.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山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新疆**家居博览城二期钢结构仓储工程D10-D1015项目,与被害人严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骗取严某某工程保证金43000元。

3.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山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新疆**家居博览城二期钢结构仓储工程D18-35项目,与被害人石某某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骗取石某某工程保证金200000元。

4.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山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新疆**家居博览城二期钢结构仓储工程D1-D8项目,后与被害人席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总造价合同》,骗取席某某工程保证金200000元。

5.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新疆**家居博览城二期钢结构仓储工程D27-D35项目,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李某某工程保证金40000元。

6.2014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山东**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新疆**家居博览城二期钢结构仓储工程D18-D35项目,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骗取任某某工程保证金10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共计现金人民币6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至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阳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共3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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