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谎称其名下的山西**贸易有限公司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合作,骗取李某某夫妇的信任,让李某某夫妇投资,合作给**集团送原材料挣钱。双方于2015年7月25日在本市迎泽大街**国际**号被告人杨某某办公室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李某某夫妇向被告人杨某某打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合作经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虚假利润形式给李某某夫妇返还人民币455152元,其余款项用作他用,后被告人杨某某因无力结款将手机关闭藏匿。案发后,余款未追回。
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以同样虚构的事实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双方在本市迎泽大街**国际**号被告人杨某某办公室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给**集团送原材料挣钱,并于2016年6月再次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明确陈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出资230万元,用于合作向**集团供应原材料成本费用。受害人陈某某先后向被告人杨某某打款230万元用于合作。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中的220607元陆续以利润和其他形式返还给陈某某,其余款项用作他用。后杨某某因无力结款关闭手机藏匿。案发后,余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淑琳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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