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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本科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安岳县****大道********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口头约定,由杨某某办理8名水利水电建造师挂靠至四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事,事成后由李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费用。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杨某某向李某某谎称已陆续办理好8名建造师的挂靠,要求李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期间李某某分9次用微信转款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某转款共计148000元以支付8名建造师挂靠费用。收到钱后,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欺骗李某某以拖延时间,至2019年2月,杨某某改变联系方式后逃匿。经查,作案期间杨某某仅将2名建造师成功调入四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将从李某某处骗取的钱款用于了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口头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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