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座落于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1幢2单元5层502号房已出售给张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的真相,与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郑某购房定金3万元,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被害人履行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适应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海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麻栗坡县**路**号,联系电话:1361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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