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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李伦。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在微信上协商约定:杨某某以70000元的价格向尹某某出售一辆丰田RAV4越野车,约定6月10日交付车辆。尹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杨某某64000元,其中30000元转给了赵某。到期后,杨某某拒不交车也不退钱。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2、2019年3月0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协商约定,刘某某出资108000元,由杨某某收购一辆英菲尼迪Q50L轿车交给刘某某,当日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转了108000元钱到杨某某的**银行卡:62262222********。到期后,杨某某拒不交车也不退钱。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3.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段某某在微信达成协议以1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二手挖机,后段某某以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80000元购车款,并与杨某某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约定3月26日交付挖机,到期后,杨某某拒不交车也不退钱。期间,杨某某做了假的转账凭证截图发给段某某。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4.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协商约定,王某某支付230000元给杨某某赎回之前卖给代某某的一辆车牌为:云******的奔驰ML400型号的汽车,约定提车时间为04月16日,当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230000购车款转入杨某某提供的何某某卡号为62141573177**********银行卡里,后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车,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作了假的转账截图发给王某某。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谭某某达成协议,谭某某以250000元的价格和杨某某一起购买一辆车牌号:云******丰田普拉多汽车,04月30日谭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杨某某提供的何某某卡号为62141573177**********银行卡转入250000元,而杨某某已将车卖给了他人。后谭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退款,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伪造**银行转账凭证、伪造与其妻子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伪造**银行转款短信等手段让谭某某相信其已退款给谭某某,实际上杨某某并未退款给谭某某。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某达成协议:马某某出资80000元、杨某某出资40000元一起购买一辆宝马525轿车,并约定利润分成。当日晚马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80000元致杨某某提供的杨某某账户上。该80000元杨某某用于购买其他车辆使用。

7.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达成协议,何某某以1800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一辆奔驰C200L轿车,于05月04日在昆明市呈贡区**社区的**内,何某某将向钟某、王某某等朋友借来的共计人民币18万元现金支付给杨某某,并约定一星期后交车,为了保险起见,何某某让杨某某写了借条。到期后,杨某某拒不交车也不退钱。期间,杨某某通过做假的转账凭证截图发给何某某,但实际上杨某某并未转账退款给何某某。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8.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黄某某在微信上达成协议,黄某某以22000元价格向杨某某购买宝骏730轿车,杨某某承诺2日后交车。黄某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杨某某转账共18000元。直到06月09日仍未向黄某某交车。期间黄某某要求杨某某退钱,杨某某退了黄某某2000元,剩下的16000元拒不退款。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9.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梁某某在微信上口头约定:梁某某以168000元的价格与杨某某购买三辆车:三菱越野车、本田飞渡、江铃皮卡。梁某某于05月15日让其媳妇牟某某从手机银行转款50000元到杨某某提供的何某某的**银行账户:62141573177********做为定金。杨某某收到款后,拒不交车也不退钱。期间,杨某某做了假的转账截图发给梁某某。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10.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甲在微信上约定,杨某甲向杨某某购买一台二手挖机,并交付5000元定金。后杨某甲发现此二手挖机手续有问题而放弃购买,其又看见杨某某要卖一台大众CC车,并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23000元购车款给杨某某做为购买大众CC车的定金。后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车、不退款。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11.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某约定,将一辆黑色广汽三菱牌二手轿车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某,当日刘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0000元定金给杨某某,杨某某在约定时间内拒不交付车辆也不退还定金。钱被杨某某用于还债及自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刘某某某、王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电子数据光碟叁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与被害人进行协商,约定购车价款、交车时间等内容,待收到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交车,并制作了假的转账凭证截图及假的聊天记录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财物119.5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及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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