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街**号。2005年8月4日因盗窃被临汾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一年。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抓获,2018年11月26日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3日,杜志辉(已判决)在临汾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1辆车牌号为晋L****2白色丰田小公主越野轿车,而后将该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车主身份伪造为被告人杨某某,由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借款7.5万元。赃物价值90000元。现赃物已追回,被害人某某某。
2、2017年3月8日,杜志辉(已判决)在临汾昱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1辆车牌号为晋L****5黑色帕萨特轿车,而后将该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车主身份伪造为被告人杨某某,由杨某某冒充车主,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借款7万元。赃物价值13.6万元。现赃物已追回,被害人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财物,诈骗财物总价值22.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小元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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