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亚坤,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镇**街**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监视居住。期间逃匿,同年6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抓获,同年12月5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亚坤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同年3月17日、2020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合同诈骗罪。
2016年8月14日,白某某经殷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亚坤,杨亚坤称其在宁夏范围内有宣和镇幸福村庄等几个工程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白某某,如果白某某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先做宣和幸福村庄的外墙保温工程,当天杨亚坤和白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杨亚坤给白某某提供20万平方米的外墙保温工程,白某某向杨亚坤交纳保证金29万元。白某某交纳保证金29万元后发现宣和幸福村庄的外墙保温工程已完工,且该工程未曾分包给被告人杨亚坤及**公司。白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杨亚坤退还29万元工程保证金,被告人杨亚坤拒不退还并离开中卫藏匿。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杨亚坤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阳光骄子9号楼5号营业房注册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和企业咨询服务等。并且注明不得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被告人杨亚坤聘用业务员,并指示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以1%至1.5%的月利率为诱饵,或提供工作为诱饵,向沙坡头区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杨亚坤先后向林某某等7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43万元均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当事人保证金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亚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4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亚坤如实供述自己合同诈骗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坤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新麒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亚坤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单行材料壹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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