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6292,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案发前任临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后**园***室,住安徽省阜阳市**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颍上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临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本人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职务上的影响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13.3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临泉县居民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某妻子熊某某通过时某送给杨某某15万元现金,请求杨某某在李德存案件上提供帮助。后杨某某向该案审判长打招呼,要求其给予关照。上述15万元被杨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2.2006年,临泉县居民刘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2006年底,刘某某的弟弟刘某某与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请求杨某某在刘某某案件上提供帮助,杨某某承诺予以帮忙。2007年2月5日,杨某某为刘某某代交附加刑罚金1万元,余款1万元被杨某某个人使用。
3.2008年,时伟请杨某某帮忙将其侄女婿张某某安排到临泉县一中工作。杨某某找到临泉县一中原校长于某某要求其提供帮助。张某某被安排到临泉县一中工作后,时某购买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公爵牌钢琴送给杨某某表示感谢。
4.2010年左右,因经营原因,韩某欠下时某62.8万元的债务,并向时伟出具了欠条。时某为了感谢杨某某为其争取收购粮食的资格及帮助从建设银行临泉县支行贷款1000万元等事上帮助其协调关系,将这笔62.8万元的欠条送给了杨某某。
5.2014年5月左右,临泉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郭某某因涉嫌犯罪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王某担心该案涉及到其,便通过张某某送给杨某某2万元现金。杨某某收下2万元现金并答应帮忙。后杨某某向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打听该案案情,并将情况告知张某某。
6.2016年上半年,临泉县居民李某某、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李某某、赵某某通过徐某某送给杨某某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请求杨某某在李某某、赵某某的案件予以关照。杨某某收下酒票后承诺帮忙。
7.2014年11月27日,临泉县粮食局粮食直属库原主任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赵某甲的哥哥赵某乙通过徐某某送给杨某某一张价值3万元的酒票,请求杨某某在赵某甲的案件予以关照。杨某某收下酒票后承诺帮忙。
8.2017年,临泉县居民詹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詹某某亲戚刘某某送给杨某某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请求杨某某在詹某某案件中予以关照。杨某某收下购物卡后承诺帮忙。
9.2016年底,临泉县居民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李某某通过该法院驾驶员郭某某送给杨某某一张价值5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请求杨某某在案件中提供帮助。杨某某收下加油卡后承诺帮忙。杨某某使用该加油卡后因担心出事,于2017年6月将卡内金额充值到5000元后退还给郭某某。
10.2018年,临泉县居民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同年6月,安某峰通过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找到杨某某并送给杨某某3万元现金以及一箱茅台酒、2条中华牌香烟,请其在案件中提供帮助。杨某某收下上述财物并承诺帮忙。
11.2018年7月,临泉县广润建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因工程款纠纷将阜阳市天筑集团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王某多次找到杨某某请求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予以帮助,杨某某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要求对案件予以关照。同月,杨某某以缺钱为由向王某索要感谢费50万元,王某安排其家属常敏向杨某某账户汇入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办理通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银行转账记录、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刘某某、李某某、时某、于某某、韩某、王某、张某某、徐某某、梅某某、赵某、施某某、李某、刘某某、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安某、于某、张某、王某、常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二)高利转贷犯罪事实
2010年,韩健因参与土地竞拍需要资金,便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以时伟的安徽伟创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并承诺向杨某某按照月息5分支付利息(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杨某某安排时伟以伟创公司的房屋做抵押向临泉县庙岔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因该贷款系首次贷款且数额较大,未获信用社批准。2010年9月,杨某某向临泉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张某某、庙岔信用社主任刘某某分别打招呼让其二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9月29日,该笔800万贷款获批并放贷后被杨某某转借给韩某使用。2011年9月,该笔贷款到期后,杨某某安排时伟到庙岔信用社办理了贷款的续贷手续,并继续由韩某使用。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扣除应付银行利息外,韩某共支付杨某某利息461.22万元。
2012年12月,韩某因急需资金再次向杨某某提议以时某的伟创公司名义从银行贷款借给其使用,并承诺贷款全部利息由其支付,另外按月息3分向杨某某支付利息。杨某某通过向临泉县信用联社副主任张某某打招呼,从临泉县信用联社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放贷后,杨某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资金借给韩某使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韩某共计向杨某某支付利息15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村信用社短期贷款申请书、大额贷款报备登记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信用社贷款集体审批记录卡、庙岔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用社借款借据、信用社电汇凭证、韩建与杨国田财物往来记账单、合作投资协议、对账单、企业营业执照等书证;
2.韩某、时某、王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临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3.3万元,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他人名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611.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适应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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