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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市临安区**中心**,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临安市(区)**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杭州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陈某甲等人所送现金人民币、混凝土、钢筋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9万余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分配、协审单位选聘,以及审计业务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是:

1.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某办公室内等地,多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75万元以及钢筋20余吨,作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张某某承接的临安市天目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工程、02省道临安段排山、岳山隧道整治工程、临安经济适用房三期(吴越人家)六标段单项工程等项目审计、结算等方面,为张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同时继续在张某某承接的临安市昌化工业功能区双塔大桥工程项目审计、结算等方面为张某某谋取利益。分别是:(1)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张某某借款80万元,后归还55万元,剩余25万元作为贿赂款收受。(2)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改建杭州临安**有限公司厂房期间,收受张某某所送钢筋20余吨。(3)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张某某的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2.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酒店西苑楼下等地,多次收受临安**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40万元,以及价值74万余元的商品混凝土,作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某承接的横畈工业平台一至四期等工程项目的审计、结算等方面,为王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分别是:(1)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改建杭州**有限公司厂房期间,收受王某某所送价值51万余元的商品混凝土。(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酒店西苑楼下,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3)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罗雅咖啡厅包厢内,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50万元。(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和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两次在临安区锦北街道长西线和环城北路交叉口,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各30万元,共计60万元。(5)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临安区**街道**村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子期间,收受王某某所送价值23万余元的商品混凝土。(6)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场,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3.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山隧道北侧等地,通过鲍某某或由其本人,多次收受原杭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负责人诸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40万元,作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审计业务承接、协审单位选聘等方面,为诸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分别是:(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和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鲍某某,两次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山隧道北侧,收受诸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和30万元,共计50万元。(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和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临安区**街道**小区家中,两次收受诸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和60万元,共计90万元。

4.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杭州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某办公室内,通过鲍某某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作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曹某某承接的钱王国瑞大厦改造项目地下室基坑开挖和维护工程的审计、结算等方面,为曹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

5.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锦绣山水苑门口,通过陈某乙收受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山鹤岭住宅小区项目经理陈某甲所送现金180万元,作为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陈某甲承接的青山鹤岭住宅小区工程审计、结算等方面,为陈某甲谋取利益的感谢费。

6.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和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边上,两次收受浙江**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某某所送现金各20万元,共计40万元,作为其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沈某某承接的浙江省科研创新基地线路改迁工程审计、结算等方面,为沈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

7.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街道**小区楼下等地,收受挂靠临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个体施工负责人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作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蒋某某承接的青山鹤岭小区绿化工程、笤溪北路(万马路至临西路)绿化工程、大园路绿化提升工程等项目审计、结算等方面,为蒋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分别是:(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蒋某某位于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孵化基地的办公室楼下,收受蒋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2)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街道**小区楼下,收受蒋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8.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石镜街迪欧咖啡店门口,收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在临安公园城住宅小区二标段工程的审计、结算等方面为周某某谋取利益。

9.2016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负责人童某某位于锦江大楼办公室楼下,收受童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作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童某某承接的临安新都公园城住宅小区一标段工程审计、结算等方面,为童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

10.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锦城街道广电路罗雅咖啡店,收受浙江**总公司大园新城一期的项目经理郭某某现金30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在临安青山湖大园新城一期工程的审计、结算等方面为郭某某谋取利益。

11.2017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临安区**中心办公室内,收受临安**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作为其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何某某承接的临安污水处理二厂一期工程建安施工总承包审计、结算等方面,为何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

1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楼下,收受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作为其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某承接的临安市钱王国瑞大厦二标段工程审计、结算等方面,为王某某谋取利益的感谢费。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404万余万元,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已追回赃款25万元,并查封涉案房产2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安市**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杭州市临安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诸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亚平

检  察  员:夏立强

二○二○年三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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