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保定白沟新城****局党组成员、规划处副处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保定市徐某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保定白沟新城****局党组成员、规划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财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国某某、赵某丙、郭某甲及贾某甲、聂某某、高某某及盖某某、孟某某、郭某乙及张某甲、陈某某、王某、**公司刘某及贾某乙、张某乙、姜某某、杜某某、**公司刘某及吴某、魏某某、于某某现金共计221万元。具体如下:
一、**公司负责人赵某甲希望调整其开发的白沟镇**村相关地块的规划,请求杨某某帮忙。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设计单位沟通后,相关地块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2016年6月的一天傍晚,在白沟新城管委会**面馆门口,杨某某收受赵某甲人民币5万元。
二、**加油站负责人李某甲希望调高其经营的加油站占地地块的容积率,请求杨某某帮忙。后相关地块经专家论证后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了容积率调整。2017年9月份一个周末的下午,在**小区门口,杨某某收受李某甲人民币3万元。
三、**公司开发“**”项目,负责人李某乙为了项目顺利进行,请托杨某某。2017年8月某个工作日晚上,在白沟新城管委会停车场,杨某某收受李某乙人民币20万元。
四、**公司开发“**”项目,为了加快**村相关方案的审批,公司出资人李某丙请托杨某某。2017年9月份的周末某日上午,在**小区西门,杨某某收受李某丙人民币5万元。
五、**公司开发“**”项目,为了该项目涉及地块的控规局部调整,该公司前期经理国某某请托杨某某。2017年11月某个工作日上午,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杨某某收受国某某人民币5万元。
六、2017年,**公司承包了白沟镇**大街、**路的便道工程,杨某某利用分管财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拨付工程款上给该公司予以帮助,2017年12月的某个工作日晚上,在白沟新城管委会院内,杨某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丙人民币5万元。
七、2018年,**公司负责人郭某甲为了其公司开发的“**村”项目地块调规,请托杨某某。2018年12月份周末某日上午,在**小区西门,杨某某收受郭某甲人民币10万元。
八、2017年底,**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借用**公司资质,承包了保定白沟新城**路两侧绿化带亮化工程,工程完工后,为了及时结算工程款,聂某某请托杨某某,杨某某利用分管财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聂某某提供帮助。2018年中秋节前周末某日下午,在**小区门口。杨某某收受聂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九、**公司开发“**”项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希望对该项目涉及地块的控规局部调整,多次找杨某某。2018年3月份的周末某日上午,在**小区门口附近的一家七天酒店门口,杨某某收受高某某让其女婿盖某某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
十、2018年8月份某日,在保定市**会所,杨某某收受**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孟某某人民币20万元。
十一、**公司开发“**小区”项目,该公司总经理郭某乙为“**小区”项目涉及地块土地性质变更事项找杨某某帮忙,2018年10月份的某个工作日上午,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杨某某收受郭某乙指派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甲送来的人民币5万元。
十二、2016年,经陈某某请求杨某某帮忙介绍,**公司承揽了白沟镇的地下管网普查工程,陈某某从**公司分包了该项目大部分工程。2018年12月份的某个周五晚上,在**小区门口,杨某某收受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
十三、2018年,**公司中标白沟清淤工程项目,2019年春节前基本完工,完工后该公司获得大部分工程款。为了请求杨某某帮助拨付剩余500余万元工程款。2019年10月的周末某日,在**小区西门,杨某某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人民币50万元。
十四、2019年6月份**公司开发“**”项目,方案审批工作由杨某某具体负责。为了尽快完成规划审批,该公司前期部经理刘某多次找杨某某进行沟通。2016年12月份的某个周五,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杨某某收受刘某人民币10万元。
十五、**公司开发“**”项目,为了规划审批事项得到杨某某的帮助、照顾,该公司前期经理张某乙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及中秋节、2018年春节及中秋节、2019年春节及中秋节、2020年春节,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各送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8万元。
十六、**公司经理姜某某为找杨某某办事方便,与其维持关系。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及中秋节、2018年春节及中秋节、2019年春节及中秋节、2020年春节,在杨某某任职的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各送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8万元。
十七、多次收受**公司、**公司前期经理杜某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一)2017年,**公司开发“**”项目,为了该项目所在地块的局部控规调整,该公司前期经理杜某某寻求杨某某帮助。2017年8月某个周六上午,在**小区东门,杨某某收受杜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公司开发“**村”项目,为了该项目所在地块的局部控规调整,该公司前期经理杜某某寻求杨某某帮助。2018年8月某个周六上午,在**小区东门,杨某某收受杜某某人民币2万元。
(三)为了与杨某某维系感情,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及中秋节、2019年春节及中秋节、2020年春节,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各送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6万元。
十八、收受**公司13万元人民币
(一)**公司为了在项目中涉及的“**”调规事宜上得到杨某某的帮助。同时为了与杨某某长期维持关系。该公司前期部经理刘某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及中秋节、2018年春节及中秋节、2019年春节,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各送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6万元。
(二)2018年5月某个工作日下午,在**小区杨某某家门口,杨某某收受刘某人民币5万元。
(三)2019年7月刘某离职,吴某继任**公司前期部经理。吴某于2019年中秋节、2020年春节,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各送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收受2万元。
十九、收受**公司人民币13万元
(一)**公司为了其开发的“***”项目规划审批事宜请托杨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2月份一个工作日上午,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前期部经理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公司为该公司持有的**酒店所在地块调规事宜请托杨某某。2019年10月的某日上午,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办公室内,杨某某收受魏某某人民币5万元。
(三)为维持和杨某某的关系。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及中秋节、2019年春节及中秋节、2020年春节,在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杨某某的办公室内,魏某某各送1万元人民币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收受6万元。
二十、**公司为在调整土地规划事宜上得到杨某某的帮助,该公司经集体研究,出资5万元贿赂杨某某。2020年1月15日,在白沟新城管委会门口西侧,杨某某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送来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志伟
检察官助理:尹建峰
李悦彤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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