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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原张家界市**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组**路**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武陵源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6月26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武陵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张家界市**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汽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兼桑某某桑植汽车东站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处置国有资产,工程项目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9年,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在处置张家界市**队原综合办公楼资产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54.5万元,并送给杨某某一辆旧奔驰ML350越野车,价值人民币23.7万元,共计78.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湖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获得桑某某玉家台汽车站建设工程项目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项目经理卓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签订合同、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款拨付及验收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1月,张家界**旅游休闲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温某某,为感谢杨某某批准借款以及对其工作的关照,在杨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4、2012年至2013年,张家界**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为感谢市华瑞公司聘请该公司对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办公楼、市交警支队综合办公楼资产进行评估,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0.8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张家界市**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置市交警支队原综合办公楼期间,积极引进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处置国有资产,并收受济阳鸿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财物,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给张家界市**公司房产评估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打招呼干扰评估活动、向朱某甲透露拍卖底价等行为,最终由朱家祥妻子朱某乙以3450万元竞拍成功。

2019年4月26日,张家界市监委依法委托湖南**公司以原基准日对市交警支队综合办公楼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为5521.0498万元,考虑当时租赁期间损失后,比实际处置成交价3450万元仍高出941.6655万元,造成了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陈某某、朱某甲、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价值鉴定书及相关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峪林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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