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69********,汉族,大学本科,黑龙江省富锦市**局科员,事业编制,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富锦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2020年7月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并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由佳木斯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任黑龙江省富锦市**局投资评审中心**期间,为富锦市市政工程处、富锦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加快工程结算评审进度,并于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在富锦市**小区收受时任富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处**、兼任富锦市**公司**、**的宋某某(已判决)送来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5年共计收受人民币100,000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调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款已被调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个人职责说明、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等;
2.证人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调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大庆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富锦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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