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21959********,汉族,大专文化,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主任科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因涉嫌受贿罪,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7年5月11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考试科主任科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车管所“驾驶员考试预约管理系统”的职务便利,多次在本市湖里区枋湖的车管所办公室、集美区后溪考试场办公室内,收受驾校经营者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10次收受“厦门市**有限公司”老板陈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尔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负责的事项上给予陈某某关照。
2、2011年10月、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2次收受“厦门市**有限公司”老板李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尔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负责的事项上给予李某乙关照。
3、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2014年中秋、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6次收受“厦门市**有限公司”老板李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0元。尔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负责的事项上给予李某甲关照。
4、2013年中秋节前后、2014年春节前后、2014年中秋前后、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杨某某先后4次收受“厦门市思明区**汽车培训队”老板林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尔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负责的事项上给予林某某关照。
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审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干部履历表》、《关于赵某某等同志的任职同志》、《关于王某某等任职的通知》、《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卢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谢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查扣款票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礼明
检 察 员:林 沙
2017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赃款人民币1040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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