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杨文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9********,藏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现住昌吉市****北路**号警官小区**幢**单元***室,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昌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呼图壁县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市纪检监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文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罪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文忠时任**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设立小金库等方式占有公共资金共计45.6793万元人民币。
1.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杨文忠时任****派出所所长时,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派出所的案件奖励费、法制竞赛奖励费、伙食补助费、安保费、人民调解费以及特殊行业综合治理费共计15.4万元擅自存放小金库并侵吞。
2.2016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杨文忠时任****派出所所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他人以购买牛羊肉、米面粮油、警用装备等虚开发票,骗取公款共计29.2793万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文忠时任****派出所所长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万元的公务加油卡(尾号为713),其后将加油卡以1万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某,并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二)涉嫌受贿罪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杨文忠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时,主要负责交警大队、安全生产、警务保障室及应急处突工作。其间杨文忠利用职务便利,在**市公安局采购警用装备、工程结算、招标工程等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姜某某3.41万元人民币、收受牟某某7万元人民币,收受王某某12万元人民币,收受胡某某6万元人民币,收受黄某某5000元人民币,收受何某某4.584万元人民币,收受郑某某3万元人民币,收受黎某某5万元人民币,非法收受他人共计41.494万元人民币。
(三)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5年1月,被告人杨文忠时任****派出所所长,其间其组织派出所民警对长宁南路聚龙城17楼金典财富公司进行清查时发现有人聚众赌博,随后将参赌人员共计8人抓获归案,案件调查期间杨文忠收取参赌人员4万元人民币后未追究8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予以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占有公共财产45.679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杨文忠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41.49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杨文忠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对违法人员不予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文忠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阿依古丽
助理检察官:王义领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文忠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2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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