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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诈骗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汉族,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捕前系定西市****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正县级),住定西市安定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监察委员会、定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诈骗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7月12日,2013年6月24日,定西市安定区**镇**村村民杨某、马某某夫妇将租用的位于安定区**镇**村**铺社**号农用地作为经营场所,先后注册成立了定西**花卉有限公司、定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仅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均未经相关部门备案及审批。

2015年12月,因实施定西市新城区**道路建设项目,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安定区交通路等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定西**花卉有限公司和定西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的土地及建筑物在征收范围之内。杨某、马某某夫妇明知两公司占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未经相关部门备案及审批,按照规定,应不予补偿,自行拆除,仍多次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请其帮忙给相关领导说情,对其按照正常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承诺事成后给杨某某送一辆轿车。

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给有关部门打招呼,称自己是政协委员、民主人士,有权监督项目建设上的相关问题,杨某、马某某夫妇得到的补偿太少,付款较慢,要求将拆迁补偿事宜办好。同年9月23日,定西市安定区**和**建设局与马某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于2016年9月28日、11月16日、2017年1月6日分三次向马某某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610136元、610136元和168452元,共计1388724元。

2016年12月8日,杨某、马某某夫妇为了感谢杨某某,将从定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价值235198.32元的“福特翼虎”牌SUV车送给杨某某。事后杨某某为掩盖收受车辆的犯罪事实,打印了一份“收到杨某某购买福特翼虎牌汽车全部价款”的虚假收条,让杨某、马某某夫妇在收条上签字并捺印,并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别克”车过户并交给杨某、马某某夫妇。

二、诈骗罪

1、2007年6月3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安定区**街进行改造建设。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蒲某某时任**街拆迁办拆迁小组组长,在拆迁协商过程中,杨某某、蒲某某先是通过欺骗手段多次与**巷42号房屋所有权人纠缠协商,以35000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在明知原房产所有权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5日书写了周某某经济困难属低保户希望拆迁办给予照顾的申请,并交由蒲某某装入42号房屋的拆迁档案,利用该申请置换得到“解困房”一套,骗取超出等价置换面积的14.43平方米,价值34632元。后杨某某将该住宅以2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2012年3月6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安定区**路棚户区进行改造,杨某某在得知其位于安定区**街**号住宅用房属于被拆迁范围后,为了将其住宅变更为经营性场所从而骗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虚构定西市**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街**号生产经营的事实,并通过该公司法人徐某某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经营地址的手续。后于2016年4月16日骗取定西**房地产公司位于**嘉园**号楼**区**号的商铺一间,价值2435220元。2018年8月23日,杨某某实际取得了该商铺的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3万元。

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  

2019年6月19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杨某某定西市**委员会的办公室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认定,该文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且尚在保密期内。被告人杨某某未能说明该机密文件的来源与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勘验数据记录;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5198.3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在拆迁过程中非法获取个人利益,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拆迁补偿财物价值246985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复印件一份,且未能说明来源与用途,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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