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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受贿、徇私枉法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六盘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教导员,时任**派出所、**派出所、**派出所合署办公副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杨某某涉嫌受贿罪由贵州省水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派出所、**派出所合署办公副所长期间,在办理王某甲伤害王某乙案中徇私枉法,明知被害人伤情在轻伤以上,属公诉案件,还积极主动实施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接受吃请等行为,以使王某甲不受追诉,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0日晚21时许,王某甲因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山召开家族会议时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甲便邀约他人冲到王某乙位于六盘水市**新区**安置小区对面的家中将王某乙杀伤,后王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当晚22时许六盘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到报案,并对该案立治安案件进行查处。次日,王某甲胞兄王某丙与朋友戴某某到派出所找到时任副所长杨某某,杨某某又将王某丙和戴某某带到所长任某某办公室,王某丙将王某甲杀伤王某乙的情况向任某某和杨某某作了讲述,并提出作调解结案处理,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杨某某向办案民警陈某某电话了解情况后让王某丙积极给被害人交医药费,争取得到被害人谅解,并组织调解赔偿,让被害人不做伤情鉴定,派出所才能作调解处理。后戴某某为帮助王某甲处理此事,在**公司设宴请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吃饭,王某丙就此事再次向杨某某求情,杨某某提出要让被害人不做伤情鉴定,并自愿调解结案。被害人王某乙出院后,到派出所开具鉴定委托书,杨某某立即将此情况电话告知王某丙,让其赶紧做好调解赔偿工作,并说如果鉴定下来,谁都帮不了王某甲。后王某丙立即请家族中人员加大调解的节奏和力度,通过协商以赔偿41万给王某乙,让王某乙向派出所提出调解结案要求。2016年4月17日,杨某某作为带班领导值班时,安排办理该案民警张某某组织王某甲与王某乙调解,并安排张某某在调解协议上代签了自己的名字。2018年12月,六盘水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分局发现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未被追究,遂重新立案侦查,查明了王某甲伤害王某乙并致王某乙重伤二级的事实。

二、杨某某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派出所、**派出所合署办公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2月,彭某某请杨某某帮忙在其辖区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并承诺工程完工后按比例提点给杨某某。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派出所、**派出所、**派出所合署办公副所长、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具有安全检查、处理矛盾纠纷以及在负责处理王某甲故意伤害王某乙一案中具有的职权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承建**二期工程的戴某某、王某丙、王某甲提出,将上述工程的外墙漆项目拿给彭某某实施。戴某某、王某丙、王某甲为感谢杨某某帮助调解处理王某甲故意伤害王某乙一案,使王某甲得以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于是将**二期工程、**安置房工程承包给彭某某实施。彭某某顺利承接上述工程项目并拨得工程款后,为感谢杨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6月底的一天,在六盘水市南客运站附近杨某某的车上送给杨某某人民币现金5万元,杨某某如数收下。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收受彭某某现金5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已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工程合同、银行明细清单等;2.证人王某丙、戴某某、王某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任**分局**派出所、**派出所、**派出所合署办公副所长期间,在办理王某甲伤害王某乙案中,明知该案属于公诉案件,而积极主动实施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接受吃请,致使王某甲不受追诉。其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向王某甲承揽工程,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收受他人5万元现金的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律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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