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62********,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路**号**栋**单元**室。1998 年1 月,任旺苍县**局局长,2003 年4 月,任旺苍县**局局长、县委**副书记,2006 年2月,任旺苍县**局(以下简称“旺苍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县委**副书记、县**局长;2011 年11 月,任旺苍县**副主席;2011 年12 月至2018年9月,任旺苍县**副主席、党组成员。**届市政协委员、**届旺苍县政协委员。
2018年5月9日,因涉嫌受贿、单位受贿罪被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受贿犯罪事实
200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旺苍县**局局长、县**局局长、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旺苍县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等管理对象及有关人员贿赂,共计92.4 万元。
(一)2000年至2001年,旺苍人朱某某以广元市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旺苍县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取得了嘉川、东凡、五峰等粮站的维修工程。为感谢时任县**局局长杨某某在其工程承揽过程中给予的关照, 2001年初的一天,朱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 2001年5月的一天,朱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给杨某某现金3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二)2005年,广元市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县**局申报“PTC 专用高纯碳酸钡制备新工艺”项目并获批2005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10万元。远达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尽快得到项目资金, 2006年的一天,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0.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三)2005年,旺苍县立溪岩煤矿通过县**局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并获批2005年安全措施资金10万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甲为感谢杨某某在项目申报过程给予的关照,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四)2001年左右,四川省旺苍县矿业公司终止解散,四川省广元金虹化工有限公司以承债接收方式继续租赁氮肥厂。2005 年,租赁协议即将到期,为了得到时任县**局局长杨某某在续租上的帮助,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金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在旺苍县环城路附近送与杨某某现金3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2006年4月,金虹化工公司与氮肥厂破产清算组签定租赁协议。
(五)2005年1月,旺苍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旺苍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苍化工公司”)实行整体资产承债式拍卖,拟招标确定拍卖公司,成立了以时任县**局局长杨某某为主任评委的招标评委组。时任县公安局东河镇派出所所长向某某受广元市拍卖公司旺苍县联络处负责人杜某某委托找杨某某帮助广元市拍卖公司中标。同年5月20 日,招标评委组组织对参加竞标的广元市拍卖公司等四家竞标单位进行现场评分。杨某某指使现场工作人员熊某某授意其他评委关照广元市拍卖公司,后广元市拍卖公司以最高分获得旺苍化工公司股权拍卖权。同年8月15日,广元市拍卖公司通过拍卖将旺苍化工公司全部股权拍卖给四川雅化实业集团公司。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杨某某在确定拍卖公司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广元市拍卖公司旺苍县联络处工作人员文某某以拍卖公司的名义送与杨某某现金10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六)旺苍县匡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与周边百姓因粉尘污染等问题存在矛盾纠纷,导致百姓经常阻工,时任县**局局长杨某某便组织协调解决纠纷等事宜。时任匡山水泥总经理何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帮助协调周边关系并谋求政策上的支持帮助, 2006年初的一天,在旺苍县城化工小区门口何某某车中,何某某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2007年初的一天,何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七)2007年,旺苍县白水镇肆壹煤矿通过县**局申报了“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项目”并获批2007年企业安全措施技术改造项项目补助费20万元。为感谢杨某某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肆壹煤矿投资人范某某在旺苍宾馆附近以“工作经费”名义送给杨某某现金3 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八)2006年至2007年,旺苍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先后通过旺苍县**局申报了年新增7 万吨精矿技改项目和区25万t/a采选改扩建工程项目,随后获得改造资金共120万元。2007年至2009年,宏达矿业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申报项目、验收方面的帮助,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与杨某某现金0.3万元;2008年初的一天,黄某某在旺苍县凤冠酒店停车场自己车上送与杨某某现金0.3万元;2009年春节前一天,黄某某在旺苍县城滨河路河堤上送与杨某某现金0.3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九)2008年8月,四川米仓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获批2008年第一批技术改造资金60 万元。为尽快得到拨款,米仓山茶业公司总经理罗某某在旺苍县城凤凰梁一茶楼内,送与杨某某0.5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2010年2月,罗旭某某成立四川三山茶业有限公司, 2010年上半年,罗某某找到杨某某希望能帮其申报项目,在旺苍县城一茶楼内送与杨某某现金0.5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同年7月,三山茶业公司通过县**局申报“富锌富硒有机绿茶加工生产和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并获批2010 年重点企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67万元。
(十)2008年至2011年期间,田某某任旺苍匡山水泥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四川匡山水泥有限公司、广元东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得到和感谢时任县**局杨某某在企业项目申报、政策支持上的关照,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旺苍县城化工小区门口,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田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2011年初的一天,田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楼下,送与杨某某现金2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十一)2006年旺苍县建兴页岩砖厂投资人詹某某租赁旺苍瓷厂场地开办了砖厂,后为得到杨某某在企业发展中的关照,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詹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同年建兴页岩砖厂向县**局申报项目并获批30万补助资金。
(十二) 2008年地震后,旺苍县人何某甲与何某乙成立了旺苍县三江镇红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准备租用由县**局管理的三江锅厂场地、厂房。杨某乙(何某甲丈夫)与何某丙(何某乙哥哥)找时任县**局局长杨某某协商租赁事宜,后何某乙与三江锅厂资产代管组签定部分闲置土地、厂房租赁合同。为感谢杨某某在厂房租赁上给予的关照,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某丙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0.3万元;2009年初的一天,杨某乙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2009年底的一天,为希望得到杨某某在申报项目上给予关照,杨某乙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十三)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旺苍县恒固页岩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为谋求杨某某在申报项目等方面的关照,2008年至2017年期间,以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拜年拜节的名义和打牌铺底等方式,先后送与杨某某现金共8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1. 2008年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李某甲以拜年拜节名义,分三次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共1万元。
2.2009年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李某甲以拜年拜节名义,分三次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共1万元。
3. 2010年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李某甲以拜年拜节名义,分三次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共1万元。
4.2011年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李某甲以拜年拜节名义,分三次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共1万元。
5. 2012年春节、五一、国庆期间,李某甲以拜年拜节名义,分三次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共1万元。
6.2011年,恒固页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在县**局申报了2011 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获批69万元。为感谢杨某某申报、拨付方面的关照,李某甲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
7.2013年,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国营长石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为顺利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旺苍矿产公司董事长李某甲邀请时任县政协副主席杨某某帮助其协调相关关系,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甲邀请杨某某、时任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昝某某在旺苍县城一茶楼打牌,以打牌“铺底”的名义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
8.李某甲为感谢杨某某在任县**局局长和县政协副主席期间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对其继续关照,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甲约杨某某在旺苍县城凤凰梁一茶楼打牌,以打牌“铺底”名义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十四)四川省旺苍县嘉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为感谢杨某某在企业租赁纠纷、项目申报上给予的关照, 2008年的一天,杨某丙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后嘉川水泥公司通过县**局申报并获批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政财奖励资金300万元和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5万元。
(十五)2008年12月,旺苍县青阳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获批2008 年省级地震灾区建材企业补助资金30万元。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青阳建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在旺苍县一茶楼内送与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十六)2009年,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科技公司”)通过县**局申报“年产20万吨离心球墨铸管项目”,同年该项目获批2009年第二批技术改造资金100万元;2011年,领航科技公司通过县**局申报“1x35t/h+1X6MW余热发电联产项目”,同年该项目获批2011年底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15万元。杨某某与领航科技公司负责人严某某商定,领航科技公司向县**局交1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县**局在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开支。杨某某在调离县**局任县政协副主席期间,2012 年初安排县**局办公室主任向某某以县**局名义收取“工作经费”10万元,并让向某某将10 万元交给自己。向某某按杨某某的安排找到严某某,严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周某某交给向某某现金8万元。随后,向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将8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随即发现少了2万元并询问向某某,后向某某请示时任县**局局长奉某某后,从单位“小金库”资金中拿出2万元交与杨某某,杨某某将向某某两次给予的共10 万元据为己有。
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严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给予的关照,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初,均到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0.5万元,先后三次共计1.5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十七)2010年至2012年,旺苍县威旺建材有限公司先后两次通过旺苍县**局成功申报了2011 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2012 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威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维持与杨某某的关系和感谢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五次送与杨某某现金共12 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1. 2009年初的一天,在旺苍县城化工小区门口,王某某送与杨某某现金0.5万元。
2.2010年初的一天,在杨某某办公室内,王某某送与杨某某现金0.5 万元。
3.2011年初的一天,在杨某某办公室内,王某某送与杨某某现金0.5万元。
4.2011年底的一天,在县政府停车场王某某车上,王某某送与杨某某现金10万元。
5. 2012年初的一天,在旺苍县城化工小区门口王某某车上,王某某送与杨某某现金0.5万元。
(十八)2009年,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了年产60万吨机焦生产线建设项目并获批2009 年第二批技术改造资金100万元。2009年至2012年期间,攀成钢焦化公司负责人肖某某为维持关系和感谢杨某某给予的关照,分四次送与杨某某现金共0.5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十九)2007 年至2010年期间,雅化集团旺苍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县**局申报项目并获批2007年安全措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0万元、2008 年第一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10万元、2008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2009年技改资金43万元、2010年省级财政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金55万元等。2009年至2012年期间,雅化集团李某乙以拜年名义先后四次送给杨某某现金共计0.5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2010年底,杨某某到雅化集团旺苍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工作时,让李某乙帮助报销其个人开支2万元。之后,李某乙在杨某某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二十)2010年5月,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2x6000平方万米/年瓦愣纸包装产品生产线项目”并获批2010年底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项目申报成功后的一天,南洋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关照,在杨某某办公室送与杨某某现金0.5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二十一)2011年,旺苍县伍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谭某某找时任**局局长杨某某帮助其妹夫李奇调动工作。2011年夏的一天,谭某某在旺苍县南阳山一农家乐内送给杨某某现金1万元,杨某某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二十二)旺苍瓷厂成立于20 世纪50 年代,属于原旺苍县二轻局(二轻局先更名为县**局,后又变更为县**局)的下属企业,2003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贾某某经原二轻局同意任命为旺苍瓷厂临时负责人。2009年,旺苍瓷厂决定修建经济适用房,贾某某负责相关事宜,同年9月项目被批准立项,旺苍瓷厂经济适用房建修项目账务,由旺苍县**局代管。贾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在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的支持,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贾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内送与杨某某现金5万元;2011年3月的一天,贾某某在旺苍吉祥茶楼内送与杨某某现金10万元,杨某某均予以收受据为己有。
二、杨某某单位受贿犯罪事实
2005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担任旺苍县**局(以下简称“县**局”)局长、旺苍县**局(以下简称“县**局”)局长职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提议利用单位为县辖区内企业争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便利条件,向相关企业收取一定数额“工作经费”,用于解决单位职工福利、部分经费支出等问题,获得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等认可。被告人杨某某或者其安排工作人员与企业协商应交“工作经费”具体数额,收取后交由单位办公室主任保管、经手支出。被告人杨某某或者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将“工作经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其他单位开支。2005年初至2011年底,旺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县**局、县**局)采用上述方式,先后向多家企业收取“工作经费”,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
(一)2005年上半年,旺苍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联系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提出县**局帮助天马丝绸公司申报项目,并按照项目资金50%收取“工作经费”,何某某表示同意。2005 年县**局帮助该公司申报“300吨捻丝生产线改造”项目,获批2005年技术改造补助资金40万元。项目资金到帐后,杨某某安排余某某到该公司收取“工作经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向上协调关系,剩余10万元用于向县**局职工发放福利。
(二)2005年,广元市远达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PTC 专用高纯碳酸钡制备新工艺”项目,同年11月获批2005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下达后,杨某某向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提出县**局要收取“工作经费”1万元。之后,张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纳“工作经费”1万元,杨某某让余某某到其办公室领走现金1万元并予以保管。
(三)2008年12月,旺苍县建兴页岩砖厂通过旺苍县**局获得2008年省级地震灾区建材企业补贴资金30万元。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联系建兴页岩砖厂负责人詹某某,要求向县**局交5万元“工作经费”。2009年3月,詹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交“工作经费”5万元,杨某某让余某某将该笔现金拿走保管。
(四)2006年上半年,旺苍县嘉川镇牛项颈煤矿通过旺苍县**局申报企业安全措施技术改造项目。同年底,该项目获批2006 年企业安措资金8万元。项目资金拨付之前,县**局时任工业运行股股长陈某某经时任局长杨某某同意后,向牛项颈煤矿副经理李某丙提出收取工作经费I万元。刘某丙征得该矿负责人张仁远同意后,于2007 年初到县**局找陈某某交工作经费。陈某某带刘某某找时任办公室主任余某某,刘某某将工作经费现金1万元交给余某某。
(五)2006年3月,旺苍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年新增7万吨精矿技改”项目。申报过程中,杨某某向该公司经理黄某某提出项目申报成功,要向县**局交纳获批资金10%的金额作为“工作经费”。同年7月,该公司获批2006年第一批技术改造资金40万元。资金拨付后,黄某魔偶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纳“工作经费”4万元,杨某某让余某某到其办公室将现金4万元领走保管。
2007年5月,宏达矿业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25万t/a采选改扩建工程”项目。同年10月,该项目获批2007年度第二批技术改造资金80万。采取同样方式,黄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纳“工作经费”8万元,杨某某让余某某到其办公室将现金8万领走保管。
(六)2006年下半年,旺苍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与旺苍县白水镇肆壹煤矿(以下简称“肆壹煤矿”)投资人范某某商定,县**局帮助肆壹煤矿申报项目成功后,肆壹煤矿向县**局交纳获批金额50%的“工作经费”。2007 年,肆壹煤矿通过县**局申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项目,同年获批2007年企业安全措施技术改造项补助费20万元。2007年下半年,范某某安排财务人员苟某某在旺苍县电影院附近交给杨某某“工作经费”现金5万元。杨某某收受后交给时任办公室主任余某某保管。
(七)2007年至2008年期间,雅化集团旺苍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项目,先后获批2007年安全措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0万元、2008年第一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10万元、2008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等。2008年底,旺苍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以县**局名义向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乙提出收工作经费5万元。之后,杨某某按排时任办公室主任余某某到李某乙办公室收取了工作经费5万元。
(八)2008年年初,四川米仓山茶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年加工300吨优质茶叶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2008年8月,该项目获批2008年第一批技术改造资金60万元,杨某某提出县**局要收“工作经费”5万元。之后,该公司总经理罗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纳现金5万元,杨某某让余某某到其办公室收取并保管。
(九)2007年下半年,旺苍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与旺苍县振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商定,县**局帮助该公司申报项目成功后,将收取该公司一定数额“工作经费”。2008年,该公司通过县**局先后申报“1000 吨/年五氧化二钒、300吨氮钒改扩能项目”、“钙化焙烧萃取提炼五氧化二钒工艺创新项目”和“碳质页岩综合利用项目”,陆续获批项目资金共计120万元。2008年8、9月份,杨某某以县**局名义收取董镇华交纳的“工作经费”现金10万元,交给时任办公室主任余某某保管。
(十)2008年上半年,旺苍县鑫阳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软体沼气发酵袋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在报送资料过程中,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丁提出项目申报成功后,县**局要收取一定工作经费,何某丁表示同意。2008年8月,该公司获批项目资金10万元后,何某丁到余某某办公室,将“工作经费”1万元交给余某某。
(十一)2008年地震后,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四川省2008 年第二批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改造项目”,同年11 月该项目获批贷款贴息资金40万元。资金拨付前,杨某某以县**局名义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交纳“工作经费”5万元,李某甲表示同意。2009年年初,李某甲到杨某某办公室将“工作经费”现金5万元交给杨某某。随后,杨某某将现金5 万元交给余某某保管。
(十二)2009年初,广元市川北茶叶研究所负责人罗某某找旺苍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请求在项目申报上给予支持,杨某某表示同意。2009年下半年,川北茶研所通过县**局申报“名优茶基地建设及产品开发项目”。同年8月获批项目资金20万元后,杨某某以县**局名义要求罗某某交纳“工作经费”2万元。罗某某在杨某某办公室将现金2万元交给余某某。
(十三)2009年2月,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旺申报“年产60万吨机焦生产线建设”项目。同年8月,该项目获批2009年第二批技术改造资金100万元。项目资金下达后,杨某某以县**局名义找该公司总经理肖某某收取“工作经费”。**定,该公司向县**局交纳工作经费20万元。之后,肖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伍某某与向某某以签订项目协调协议形式,向县**局转账支付“工作经费”20万元。2010年5月20日,县**局用该笔资金支付绵竹市西南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烟花款19.998万元。
(十四)2009年下半年,广元东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项目。2009年8月,该公司获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59.1875万元。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以单位名义找该公司总经理田某某收取“工作经费” 5万元,田某某同意。随后,田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纳5万元,杨某某通知余某某到场领走现金5万元并保管。2010年2月,该公司再次通过县**局获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100万元,采用同样方式,田某某再次到杨某某办公室交纳该笔“工作经费”5万元,杨某某通知向某某到场领走现金5万元并保管。
2011年,东河热电公司与四川匡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共同获批2010 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4万元。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以单位名义找公司负责人田某某收取工作经费,经协商田某某同意交纳10万元。随后,田某某到杨某某办公室将交纳该笔工作经费,杨某某通知向某某到场领走现金10万元并保管。
(十五)2009年4月,旺苍县伍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20万头猪、牛、羊屠宰加工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同年10月获批2009年“小巨人”资金30万元。2010年5月,该公司通过县**局申报“猪、牛、羊屠宰加工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同年11月该项目获批2010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改资金178万元。资金拨付前,伍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找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请求拨付项目资金。杨某某提出谭某某需向县**局交纳工作经费20万元,谭某某同意。2010年12月底,谭某某到县**局办公室交给时任办公室主任向某某工作经费10万元。
2010年7月,伍源食品公司通过县**局申报“年产100万只兔肉深加工项目”,同年12月底该项目获批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2011年年初,谭某某在县**局办公室交给向某某工作经费10万元。
(十六)2009年初,旺苍县**局时任局长杨某某与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商定,县**局帮助该公司申报项目成功后,要向县**局交纳获批金额10%的“工作经费”。之后,该公司通过县**局申报“年产20万吨离心球墨铸管项目”并获批2009年第二批技术改造资金100万元。2009年12月,杨某某按排时任办公室主任向某某从该公司收取工作经费10万元,该公司以支票转账给向某某侄儿杨某戊的方式支付该笔10万元,向某某予以保管。
(十七)2010年5月,旺苍县南洋包装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2x6000平方万米/年瓦愣纸包装产品生产线项目”,同年11月获批2010年底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万元。资金拨付到该公司后,杨某某以县**局的名义,在其办公楼下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某所交“工作经费”现金5万元。随后,杨某某将该笔现金交给时任办公室主任向某某保管。
(十八)2010年上半年,旺苍合众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7 万吨/年甲醇生产线项目”。同年12月初,该项目获批2010年第二批技术改造资金60万元。杨某某以县**局名义要求合众化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向县**局交纳“工作经费”6万元,并让李某某与时任**局办公室主任向某某接洽。不久,李某某到向某某办公室交给向某某现金6万元。
2011年上半年,旺苍合众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以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7万吨/年甲醇项目”。同年12月中旬,该项目获批2011年度工业节能专项资金110万元。杨某某以县**局名义让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向县**局交纳工作经费10万元。之后,李某某与公司董事长吴胜、财务负责人周某某协商后同意交纳,杨某某让李某某与时任办公室主任向某某接洽。不久,李某某到向某某办公室将工作经费10万元交给向某某。
(十九)2010年,旺苍县磨岩发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采煤支护改革和井下供电系统”项目。申报过程中陈仕全经杨某某同意后,向该公司股东吴某某提出,申报成功后需向县**局交纳工作经费,吴某某同意。2010年11月,该项目获批2010年四川省安全措施技改资金15万元。2011年初,吴某某在县政府院内交给陈某某工作经费2万元。陈某某将其中1.5万元作为工作经费交给向某某保管。
(二十)2011年初,旺苍县周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旺苍县**局申报“防震家具技术开发与应用技术创新项目”,2011年11月,该项目获批2011年第二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万元。项目资金拨付前,陈某某以单位名义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出收取工作经费2万元。几天后,周某某到县**局,陈某某将周某某带至向某某办公室,周某某将工作经费2 万元的现金交与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杨某某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及任职公告,旺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代码证,单位变更、组建文件,单位职能、职责分工文件,单位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等干部任免审批表,2005年至2012年职工福利发放表,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相关人员任职文件、证明,项目申报资料、拨款文件、财政直接列支通知单、预算拨款凭证、项目验收资料等; 2、证人证言:余某某、向某某、白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任旺苍县粮食局局长、旺苍县**局局长、旺苍县旺苍县**局局长及旺苍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现金共计9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旺苍县**局在为企业申报项目的过程中,以“工作经费”为名,向企业索取现金166.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对此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绍连
王浩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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