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3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22时25分许,驾驶号码牌为吉E****7的小型轿车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内倒车时,与停放在小区楼下某某甲的自行车发生刮碰,某某甲在楼上发现后下楼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当事人被带至通化市东昌区团结派出所。后某某甲儿子某某乙报案称杨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通化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赴派出所并将被告人杨某某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陈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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