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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丁堡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信宜市区新里*路自家经营的烧烤店铺里吃饭,当晚和朋友喝了差不多半打哈尔滨啤酒和半斤多的本地米酒,关铺后在店里休息。到次日凌晨5时许,杨某某驾驶粤BN***0号牌小轿车回家,从市区新里五路出发驶入新尚路,再沿着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到南环岛转盘路段,撞上路边三角形花带,造成车辆以及花带损坏的交通事故。接报民警前来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7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往信宜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6.09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已对被损坏的花带进行赔偿,并取得花带管理单位信宜市环卫园林绿化局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7。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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