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2********,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乡**村委**村二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蛮公路行驶,行驶至蒙蛮公路38公里加850米处时,前方顾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为了避让对向行驶的大车和路面的坑而踩刹车缓慢前行,杨某某见状急踩刹车后其驾驶的摩托车翻倒在地,该摩托车的前轮撞到了顾某某驾驶小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82mg/100ml。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91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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