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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1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身份证号码4113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村,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新城南路丁香雅居*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新M*****号两轮摩托车,沿延安路东一巷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景BOBO小区前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自翻,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220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

(院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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