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城**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2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号的小型越野汽车沿红军大道行驶至红军大道与将军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金寨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送至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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