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镇**村**组**号,住逊克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5时55分许,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N****8号出租车沿逊克县广场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永泰B区南大门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两车受损,刘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逊克县交警大队民警于2020年5月24日17时50分,在逊克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进行血液抽取,2020年5月25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在被告人杨某某血液内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4.8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N****8号出租照片、电动两轮摩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因其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相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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