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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3********,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杨某某驾酒后驶云G*****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开远市**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1时37分行至开远市**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熙雯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91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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