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2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J****1号,猎豹牌(绿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协园酒店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如意街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9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4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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