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西**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黑B****7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报社岗地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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