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集团**矿务局**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组,住黑龙江省********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5日被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2020年7月15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罚款人民币200元、2000元、100元、24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0***7黑色现代牌非营运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县**农场**线**米处,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5037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 2020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杨洪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县**农场**线**公里**米处,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9444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人与车辆照片;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