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7小型轿车,沿明某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使至**处与头南尾北停驶的车牌号为黑M****2车侧面相撞,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319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当日自首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明某某人民医院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明某某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文件;明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说明;
2. 证人赵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319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宿云飞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