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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云潭镇政府往茂名市电白区那霍镇方向行驶,21时50分途经云潭镇镇南大道路段时追尾碰撞由肖某某驾驶的粤KC****号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7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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